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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大东南大东南(SZ:002263)2024-03-14 10:5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6]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相关处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补选 - 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并辞职,公司六十日内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补选[12]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信息披露相关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1] - 董事会对相关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19][27]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3] 其他规定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问题可要求延期会议[23]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24]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5]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5]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7]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非董监高的股东[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