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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海利得海利得(SZ:002206)2024-04-14 07:3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人数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人数三分之一[11] 独立董事专业要求与连任 - 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11]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职务[12] 独立董事补选与职权行使 -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13] - 行使特别职权中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独立董事资料保存与任职限制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0] - 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任职[20] 独立董事工作时间与公司协助 - 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3] 独立董事知情权与费用承担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5]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所需费用[25] 股东定义与制度建立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7]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28]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9]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 - 会议应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