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海利得海利得(SZ:002206)2024-04-14 07:38

选聘规则 - 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6]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3]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续聘可不公开选聘[8] 分值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及以上,公司应说明金额、原则、变化及原因[11]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12]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改聘情况 - 公司在九种情况下可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扣减审计费用[14] - 除特定三项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14] 改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后任并发表意见[15]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大会通知,前任可陈述意见[15] - 拟改聘时需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多项信息[15] 其他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15]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5]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17] - 发现问题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7] 严重处理 - 情节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再被聘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