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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宁波东力宁波东力(SZ:002164)2023-12-11 12:22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聘请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5] - 特定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特定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6年[10] 独立董事选举与解职 - 董事会等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任期届满前解除或辞职致比例不符等,60日内补选[1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4]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3] - 部分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6] 公司对独立董事保障 - 认真研究问题等并反馈议案修改情况[14]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1]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1]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3] 独立董事津贴与风险 - 给予与职责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23]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获其他利益[23]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23] 制度相关说明 - “以上”等含本数,“少于”等不含本数[25] - 未定义用语依法规等确定[25] - 与法规冲突等按相关规定执行[25] - 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废止原制度[25] -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