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财务资助审议规则 - 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3] - 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情形 - 单笔财务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5] - 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 其他资助规则 - 为持股不超50%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6] - 变更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资助[7] - 超募资金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资助[7] - 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8] 披露要求 - 披露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