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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瑞泰科技瑞泰科技(SZ:002066)2024-03-05 10:37

股份回购 - 公司回购股份新增条件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的50%等[1] - 回购股份后,第(二)(三)(四)项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按披露用途转让,未转让则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2] - 公司因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应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2] - 公司因第(二)(三)(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可按规定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3] - 公司回购股份可采取集中竞价交易、要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2] - 公司回购股份需满足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2] 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需具有五年以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5]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5]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5] -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5] -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审查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并形成明确意见[5] - 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5] - 独立董事应每年自查独立性情况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5] - 重大关联交易指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6]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7]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6]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6] - 独立董事辞职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6]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职权,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7]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7] - 特定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9]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9] 公司架构与运营 -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至五名[9] -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9] 利润分配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后或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9]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9] - 董事会结合多因素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0]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上限[10] -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 - 公司当年未现金分红,董事会需说明原因、留存收益用途及增强回报举措[10] - 遇不可抗力或自身经营重大变化,公司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10]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提供网络投票方式[10] - 利润分配政策论证、拟订和修改应听取公众投资者意见[10]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1]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