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水电:《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董事会权限 - 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2] - 单项金额5000万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一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可决定对外投资[2] - 单项金额5000万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一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可决定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2] - 可决定100000万元以下的融资[3] 担保权限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提供担保[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提供任何担保[3] - 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担保[3] 董事长权限 -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单项金额5000万元以下、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对外投资[3] -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单项金额5000万元以下、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3] -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决定金额在50000万元以下的融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