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管理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包括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优质投资者基础等[2] - 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3][5] 活动对象与沟通内容 - 活动对象包括中小投资者和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6]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等[6][7] 沟通渠道与方式 - 通过官网、新媒体等多渠道,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等多方式沟通[7][8] - 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等并由专人负责,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8][9] 说明会与制度 - 特定情形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10][11] -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18] 人员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负责执行相关活动[13] - 工作职责包括拟定制度、处理投资者诉求等[13] 其他规定 -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1] - 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披露[24] - 接待特定对象现场参观调研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签署承诺书[19] - 实施再融资计划时要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22]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3年3月制度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