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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精工科技精工科技(SZ:002006)2023-12-13 10:44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