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额度规定 -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担保不受部分申请资料限制[7] - 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余额不超审议额度[8] - 为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满足条件可预计额度,余额不超审议额度[9]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超预计总额度的50%[9] 审议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0] 表决与制度 - 股东大会审议除特定项外表决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1] - 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21] 内部控制 -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决议相关人员不得擅自签订担保合同[15] - 为他人担保订立书面合同,由财务部保管并通报相关部门[15] - 对被担保企业项目贷款要求开立共管账户[15] - 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15] 债务管理 - 债务到期前1个月财务部发催款通知单[16]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10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16] - 债务追偿程序由财务部主导,按规定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备案[16]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及时披露[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