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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长青科技长青科技(SZ:001324)2023-10-25 10:5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 保密义务 - 董事等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3] 信息报送管理 - 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报送要求[3] - 对外报送信息需审批,经部门负责人等审批,董事会秘书批准[3] - 报送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保密提示函》,接收人员需登记[4] 信息存档与保密承诺 - 报送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审批表和提示函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 - 外部单位或个人取得信息前须承诺不泄露、不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4] 违规处理 - 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信息泄露,公司应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4] - 违反制度使用信息致公司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