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决定[2] - 新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续聘时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也无此类处罚[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超两年[12] 时间要求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3] 流程步骤 - 审计委员会调查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13] -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议案[14] - 选聘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约定审计业务[15] 续聘与改聘 - 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事务所,审计委员会评价本年度工作及质量,肯定则提交决议,否定则改聘[23] - 审核改聘提案时,调查拟聘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双方并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后发表意见[17]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明确发表意见[18] - 董事会通过改聘议案后,通知股东大会和前后任事务所参会,前任可在大会陈述意见[18] - 除特定情况外,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报审计业务事务所[18] - 改聘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细披露解聘原因、各方意见、报表审计意见等信息[18] 其他情况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公司按规定改聘[19] - 选聘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程序并披露信息[21]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23]
铭科精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