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 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0] 独立董事职务解除与补选 - 任期届满前可依法解除,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10] - 不符合规定应辞职,未辞董事会解除[10]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补选[10][11]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 专门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可不受限[1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10年[1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2]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3] - 投反对或弃权票,公司披露异议意见[16] - 发现违规可向监管机构报告[17]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2] - 保障同等知情权[22] - 及时发通知和提供资料,保存10年[22]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延期,董事会采纳[23]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费用[24] - 条件具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4]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披露[24]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也需审议[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