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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长源电力长源电力(SZ:000966)2024-06-18 11:0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4年6月18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定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9]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4] 投资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闲置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12] 资金存放与监管 - 应选择信用高的银行设专户存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年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0]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资产收购与出售 - 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并聘请律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23] - 发行证券购买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应遵守履行相关承诺[24] - 拟出售收购资产应符合深交所规定,董事会说明原因及影响,监事会需表态同意[24] - 董事会应在年报中说明收购资产相关承诺履行情况[24] 盈利情况处理 - 若资产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10%,应披露原因,董事会、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专项说明[24] - 若资产利润实现数未达盈利预测80%,除不可抗力,法定代表人等应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24] 制度其他规定 -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26]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废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