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 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 予日的规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监 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