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资金使用规则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达或超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3]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董事会应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8] - 保荐机构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9] - 每个会计年度后,保荐机构或独财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