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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新乡化纤新乡化纤(SZ:000949)2024-08-15 10:58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2][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12]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按程序经董事会等同意[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豁免程序[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9] 用途与地点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账需超过一年[21] 制度相关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0]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1] - 制度相悖时按法律等规定执行[32]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修订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