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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关联交易制度(2023年11月)
新能泰山新能泰山(SZ:000720)2023-11-21 11:09

关联交易制度审议与生效 - 关联交易制度经2023年11月2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6]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7,8] - 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符合特定情形的为关联人[8] 交易审议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担保审议要求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额度使用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4] 特殊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较高者为标准适用审议规定[19] - 公司放弃权利致关联交易按不同标准适用审议规定[14,15]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的,需说明原因等[18]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程序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协议交易金额履行程序披露[20] - 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及时履行程序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20] 累计计算原则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2]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5] 豁免与免予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按规定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并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6]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28] 协议与定价要求 -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并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30] 董监高义务 - 公司董监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利益,发现异常应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31]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2] 制度其他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以其规定为准[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