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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永安林业永安林业(SZ:000663)2024-05-21 13: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4]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5] - 过往任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期间总数二分之一的不得提名[5] - 最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不得提名[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公司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股东大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12] - 连任不超六年[13] 独立董事辞职与解职 - 公司应在独立董事辞职60日内完成补选[13]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6] - 提前解职需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3]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1] - 每半年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3][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1]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在战略、审计等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在审计等委员会任召集人[26] - 公司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决策事项并提供足够资料,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26] - 2名或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可联名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26] - 董事会秘书为履职提供协助,及时办理意见公告事宜[27] -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27]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8] 独立董事津贴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9] 制度相关 - 制度于2024年5月21日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其执行[29] -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