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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建投能源建投能源(SZ:000600)2024-06-27 11:02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2] - 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超两年[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续聘时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4] - 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7] 审计费用与变更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应说明情况[9]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2] 其他规定 - 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事务所情形[14]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选聘,结果记入年度审计评价意见[15] - 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5] - 有特定严重行为的事务所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再选聘[15]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7]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