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电:关于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说明
制度修订 - 公司修订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共3项制度[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事宜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1]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后指定《证券时报》等4家报纸为信息披露报纸[5]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6]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6]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6]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7] -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由公司披露[7]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9][13][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0][14] - 公司董、1/3以上监或经理变动需披露[9] - 公司控股股东等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需披露[10] -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需披露[10]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2]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2] - 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等形成决议需披露[9]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业务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