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六种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1] 投票相关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1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决议通过 -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3] -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5] 股东限制与征集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大会[19]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19] -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19]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0]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31][32]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或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2] 关联交易表决 -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28]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8] 其他规定 - 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8] - 除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29]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29]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5]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等,须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37]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 -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监事会实施相关事项由监事会组织[42] -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42] - 公司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实施外的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42] -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4] - 国家法律等修改、章程修改、公司情况变化时,公司应修改本规则[44]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4]
*ST全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