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