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和监事提名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6]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6] 投票权与选举规则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等投票权数[2] - 选举时股东投票权数为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相应人员人数[9] - 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1] 选举特殊情况处理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已当选董事超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缺额下次股东大会填补[12]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不足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2] - 第二轮选举未达要求,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缺额董事[12] - 获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14] - 两名或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