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原则与限制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原则,控制担保风险[4] - 被担保方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不得为其担保[7] 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2] 特殊情况规定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特定担保可豁免部分规定,但需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汇总披露[13]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需重新提交审批程序[13]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21]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1]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21]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23] - 未经决议授权擅自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有权追偿[23] - 因责任人擅自决定致公司担责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偿[23] 其他说明 -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等可实际控制的公司[27]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依相关规定执行[28]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奇安信: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