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4][5]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担保限制条件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8]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披露[10] 担保展期处理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