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 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 任,公司现任监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