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决策流程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5] - 选聘议案可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等提出[9] 选聘要求及标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3]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4] - 聘期一年,可续聘[16] - 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7] -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需与三家以上事务所合作[11] 履职管理与评估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提交对受聘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9] 信息安全与限制 - 选聘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1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事务所[6] 改聘相关规定 - 出现五种情况应改聘,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无故改聘[20]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应了解情况并评价拟聘事务所[21]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应发股东大会通知[21] - 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21] - 拟改聘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信息[22]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2] 制度说明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