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7种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但低于50%等6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批准[8] - 未达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决议,报董事长审批[9] 营收利润审议标准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6]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6]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6]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2%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0万元时,由董事会审议[8]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万元时,由董事会审议[8]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万元时,由董事会审议[8] 投资管理 -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和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27]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可派出董事、监事,控股子公司应派出董事长、总经理等[29] -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人选由董事长研究后决定[29] 财务监督 -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全面记录和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33] - 公司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按需对控股子公司审计[33] - 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3] -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33]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应向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5] - 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秘书[36]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40]
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