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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美迪凯美迪凯(SH:688079)2024-05-21 11:11

业绩数据 - 2023年度营业收入3.21亿元,较上年度变动 -22.48%[18] - 2023年度营业利润 -1.07亿元,较上年度变动 -762.79%[18] - 2023年度净利润 -0.87亿元,较上年度变动 -529.59%[18] - 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84亿元,较上年度变动 -482.32%[18] - 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净利润 -0.75亿元,较上年度变动 -448.66%[18] - 202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818.80万元,较2022年度减少31.53%[21] - 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6,284.75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5.60%[21] - 2023年末总资产为227,722.52万元,较2022年末增加19.28%[21] - 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0.21元/股,较2021年度减少450.00%[21] -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4.99%,较2021年度减少6.37个百分点[22] 销售占比 -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6.62%[1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5.85%[14] 研发情况 - 202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6.61%,较2022年增加9.08个百分点[22] - 2023年度研发投入合计1724.14,较2022年度变化幅度124.99%[27] - 2023年度公司获得授权专利22项(发明专利4项),申请受理专利39项(发明专利15项)[28] - 截至2023年末,公司累计申请境内外专利298项,已授权214项,有效专利194项,取得境内外商标5项[28] - 2023年发明专利新增申请数15,获得数4,年末累计申请数93,获得数27[29] - 2023年实用新型专利新增申请数24,获得数18,年末累计申请数205,获得数187[29] 项目进展 - MEMS传感器芯片微电路层图形化干刻工艺研发已量产,累计投入459.05万元[31] - 高清摄像模组用红外吸收滤光片光学精密加工工艺研发已量产,累计投入506.10万元[31] - 大尺寸光学玻璃基板高平坦度研抛工艺及高均一性镀膜工艺研发已量产,累计投入355.67万元[31] - 各类电子、电气主板SMT工艺研发小批量生产,累计投入191.85万元[31] - AR/VR领域均光片纳米压印工艺技术研发已小批量生产,累计投入198.30万元[12] - 超大尺寸及超薄光学玻璃晶元精密抛光技术及产品研发已完成工程验证,累计投入435.10万元[13] - 各向异性导电膜镀膜工艺研发已完成工程验证,累计投入276.21万元[14] - 功率器件芯片微电路层金属膜层沉积工艺研发已完成工程验证,累计投入400.50万元[15] - Mosfet器件小型化、低功耗封装工艺研发已完成工程验证,累计投入188.73万元[16] - 关于阵列式波导片镀膜工艺的研发已小批量试生产,累计投入166.17万元[17] - 大尺寸超薄玻璃镭射打孔工艺的研发已完成工程验证,累计投入111.13万元[18] - 光学模压晶圆间隔层技术研发项目已小批量试生产,累计投入137.30万元[19] - 车载HUD均光片纳米压印工艺技术研发已完成工程验证,累计投入47.31万元[20] - 无机物沉积方式实现RGB阵列工艺研发已小批量试生产,累计投入833.04万元[22] - 公司多个研发项目本期投入6854.39万元,累计投入9254.63万元[33] 资金情况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净额94206.52万元,应结余和实际结余均为4.10万元[36][37] - 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合计40969.73元[39] 其他情况 - 2024年4月11日、5月10日及5月15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3]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5] -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19]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6] -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新增业务[34]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未发现违规使用情形[41] - 截至2023年末,光学光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结项[41] - 光学光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未达承诺效益[4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无质押、冻结情形[42]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