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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凯: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美迪凯美迪凯(SH:688079)2024-04-28 07:51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3] -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4]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4] 项目核查与资金使用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1]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履行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相关审议和同意方可使用[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及相关同意后方可使用[20]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履行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同意,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22]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24]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30]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29]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情况[29] 信息披露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与计划进度差异解释原因[31] - 当期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应披露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等情况[31]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时,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1] 其他事项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3] -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33] - 本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实施[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