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晨光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