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目录 | | ---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 | 第三章 | 股东大会的职权 4 | | 第四章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6 | | 第五章 | 股东大会的召开 8 | | 第六章 |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11 | | 第七章 | 附则 1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