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9]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9]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公司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1] 担保流程及管理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13] -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18]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遇重大事项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9] - 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偿债[20] - 被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应对[2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按规定执行并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1]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并及时披露[25] 违规处理及责任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造成损失公司应采取措施追讨并追责[21] -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公司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21]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3]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管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追责[23] 制度实施及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授权董事会解释[27]
法兰泰克:对外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