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专户协议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0] 募集资金鉴证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0] 募投项目实施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闲置资金管理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2]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13]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13]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履行相应审议和公告程序[17] - 拟变更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18] - 变更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等审议同意并公告[20]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等审议,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大会审议[2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2] 资金使用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3]
三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