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须符合法规和章程,分支机构、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担保[5] - 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其余需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有承担能力[5] - 为特定单位担保后,被担保单位资产负债率不超70%(控股子公司除外)[9] 关联方规定 - 公司不得为股东等特定关联方以六种方式提供资金,审计需专项说明[9] - 未履行程序不得为特定对象担保,除控股子公司外,不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10] 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审议[1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需审议[18]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大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审议[18] - 董事会审议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8] 其他规定 - 被担保人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担保数额[23] - 所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十五个工作日内偿债[26] - 履行担保责任须法务部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27]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制度失效[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