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理财额度限制 - 理财产品总额度不得超存款总量20%,单一银行不超10%,单一产品不超10000万元[2] 审议规则 - 委托理财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6] - 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报告规定 - 责任部门每月结束后10日内书面报告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编制报告汇报进展[11] 产品限制 - 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R1或R2的理财产品[2] - 禁止购买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禁止在关联公司间转让[3] 资金要求 -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闲置资金,不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4] 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委托理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7] 禁止行为 - 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8] 业务管理 - 财务资金管理部按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报表列报[14] - 进行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签书面合同[17] 监督跟踪 - 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进展及安全状况,异常时向董事会报告[17] -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委托理财情况[17] 信息披露 - 年度委托理财方案提交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单项委托理财情况及时通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特定情形下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1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公告多项内容[19]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重大风险应披露风险提示公告[19] -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购买及损益情况[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