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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鹿山新材鹿山新材(SH:603051)2024-07-04 13:51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人[4][5] - 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或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具有关联人情形之一的为关联人[6]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交易(除担保),或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人达成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除担保),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日常经营相关除外),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未达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14] 关联担保决策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决策程序[15] - 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决策程序[16] - 不得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符合条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日常管理与监督 - 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3]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7]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会议与表决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20] 监督与豁免 - 监事会应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监督并在年报发表意见[21]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2]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达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现金出资并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23] 责任与生效 - 公司人员违反制度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须依法担责,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权罢免[24]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