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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鹿山新材鹿山新材(SH:603051)2024-07-04 13:51

减持限制 - 5%以上股份股东、董监高减持适用本办法[3] - 董监高、5%以上股份股东不得进行公司股票融资融券交易[5] - 董监高上市一年内、离职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9] - 董监高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25%[10] - 董监高任职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1] - 新增无限售当年可转25%,新增有限售计入次年基数[11] - 大股东涉嫌违法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12] - 控股股东等未达现金分红条件不得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14] - 首发控股股东等股价低于发行价不得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15] - 大股东等集中竞价三个月内减持不超1%[17] - 大股东等大宗交易三个月内减持不超2%[18] 交易限制 - 董监高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20] - 董监高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20] 信息申报 - 新任董监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24] - 现任董监高信息变化、离任后2个交易日委托公司申报[24] 减持披露 - 大股东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披露计划[25] - 董监高减持完毕或未实施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9] 违规处理 - 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收益归公司[32] - 董监高违规受通报批评以上可要求引咎辞职[34] - 董监高严重违法交监管部门处罚[35]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董事会修改解释[34] - 与规定冲突按其他规定执行[34] - 本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