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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鹿山新材鹿山新材(SH:603051)2024-07-04 13:51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11]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3]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3]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7]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7]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0]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9] 证券投资规定 -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不属于高风险投资[2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4]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3]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5] 问题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上报上交所[35] 制度适用与解释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37] -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