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峰集团:东峰集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视同关联人[5]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8]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照政府定价等,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等[9][11] 关联交易审议 -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各自权限内审议表决关联交易[1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8] 关联交易审批 - 重大关联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8] - 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18] -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19] 关联人担保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额度与期限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应超投资额度[20]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按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需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2] 文件保管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