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2] - 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9]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8] - 自独立董事辞职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0]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3]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召集人由其担任[15]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2] 公司支持 - 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提前通知并提供足够资料,资料至少保存10年[25][27]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0] - 承担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29]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给予适当津贴[30] 免责情形 - 证明已履行基本职责且特定情形可免罚[33] - 借助专业帮助未发现非自身专业领域问题可免罚[33] - 对违法违规提异议等可免罚[33] - 公司有意隐瞒且无迹象知悉可免罚[33] - 公司拒绝阻碍履职致无法判断并报告可免罚[33] - 发现违法违规及时提异议等可免罚[33] 其他 - “以上”包含本数[36] - 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37]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