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与披露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情况[8]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8]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9]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授权期限且不超12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1]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金额不超总额30%[12] 节余资金使用与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3]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14]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使用[14]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使用[14] 项目变更与公告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