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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柏诚股份柏诚股份(SH:601133)2023-10-27 08:47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10]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含累计)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董事会决议批准[2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0.5%,经总经理批准可实施[24] 担保审议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4] 表决回避规则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8]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依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30]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依金额提交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31]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1]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书面协议并披露相关情况[30]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九种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31][32] - 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0]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权限规定[20] -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