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1] - 涉及特定情况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 - 董事会、3%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1] - 监事会、3%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1] -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当选董事应得票超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2] -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2]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3] -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研究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3] - 公司按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安排资金并税前列支[4] -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4]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独立董事职权 -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等需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交董事会[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6] -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机构,费用公司承担[6]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等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6]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同意[9][10] 利润分配 - 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股利派发[8] -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公众股东回报,不超累计可分配利润[8]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应扣减其现金红利[8]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9][10] - 应在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政策执行情况[9][11] - 年度盈利董事会未提现金分配预案应说明原因及用途[9][11] - 利润分配形式包括股票、现金及结合三种方式[10][11] -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12] - 股票股利可单独或结合现金分红实施[12] -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中期现金分红[12] - 未分配利润为正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12] - 特定审计意见、资产负债率高、现金流为负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2] - 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两年为负不得高比例现金分红[13] - 公司发展阶段不同现金分红比例有最低要求[13] 其他 -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本人至少保存十年[7] -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