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4] 闲置资金与使用限制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14]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0]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等审议通过[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独立董事经1/2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现场调查[28] 变更募投项目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6] 制度相关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一致[3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1] - 制度与国家新颁布法律等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31]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1]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