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数量与价格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回购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9] - 回购股份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10]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应充分说明合理性[10] 回购条件与期限 -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属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必需的回购条件之一[4]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属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必需的回购条件之一[4] - 公司股票上市需已满6个月才能回购股份,但因特定情形(四)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外[8] - 因特定情形(一)(二)(三)回购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12个月;因情形(四)回购,期限不超3个月[11] 回购决策与程序 - 提议公司进行特定情形股份回购需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5]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6][17]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19] 回购信息披露 - 回购期间,首次回购次一交易日公告,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每月前3个交易日公告上月末回购进展[19]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0] - 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及时报告,公司在回购结果公告中披露[21] 回购股份处理 - 公司因特定情形(一)回购股份,应在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9] - 公司已回购股份应按披露用途办理转让或注销事宜[23] - 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3] 减持规则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24]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每次披露的出售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5]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6]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出售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告[26]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出售期限届满或出售计划实施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6] 其他规定 - 公司需向董监高、控股股东等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披露回复[13] - 董监高、控股股东等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13] -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终止,若变更或终止需按决策程序提交审议[20] - 公司已回购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拟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通知债权人[27] - 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向上交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知情人信息[29]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3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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