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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宁波中百宁波中百(SH:600857)2024-03-25 14:10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股份交易与表决权 - 公司董事等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体,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 - 证券公司因包销持有5%以上股份,卖出不受6个月限制[2] - 股东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 - 股东超规定比例买入的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 对外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3]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4] 董事任职与履职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职务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撤换[6]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6] 董事辞职与补选 - 董事会在董事辞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4] - 上市公司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60日内完成补选[4] 董事会交易 - 董事会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或超1000万元[4] - 董事会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超1000万元[4] - 董事会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超100万元[4] - 董事会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超1000万元[4] - 董事会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超100万元[4]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中介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