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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富达宁波富达(SH:600724)2024-03-11 09:44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自筹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4] - 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6] 协议与账户备案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9]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备案公告[9]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备案公告[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免程序年报披露[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经审议通过使用[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使用[18]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免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8]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需经审议通过,仅变地点可免部分程序[20]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半年度核查进展出报告并2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公告[24] - 保荐或顾问半年度现场调查[25]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顾问出专项核查报告[25]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意见[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