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天津港天津港(SH:600717)2023-12-07 10:0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1] 独立董事补选规定 - 不符合规定或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1][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30]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披露或向相关部门报告[30]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出席,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职务[18]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5] 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3][22]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资料至少保存10年[29] 事项审议规定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委员会建议相关 - 提名委员会就提名等事项提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薪酬等事项提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4] 其他规定 -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职责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1] -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1]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1]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废止[33]